一次性贯通江浙沪“横着走”的沪苏湖高铁如何融通长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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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尽责画好奋进同心圆(人民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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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 实习生翟未萌)12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了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学校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及案件特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受访者供图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涉学校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学生、监护人、学校等多方主体,案件审理需以准确把握个案特点为基础,依法认定各方责任。此类案件涉及多方主体,且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当事人之间矛盾较为尖锐;案件事实查明存在难度,对审判技能及辅助手段的要求较高;案件具体情况各异,审理时需兼顾学生权益保护和学校教育管理权利维护。此外,民一庭庭长陈晓东通报了“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实施惩戒案”“学生在学校因其他同学的侵权行为受伤案”“学校依照管理制度拒绝家长接走学生案”“联欢会学生因自身原因摔倒受伤案”四起典型案例。为防范化解此类纠纷,该院还从学校完善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家长配合学校管理教育学生、法院多元化解涉学校纠纷三方面提出关于共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建议。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探索建立有效化解涉学校纠纷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作用,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维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益贡献法治力量。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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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情节较为轻微的网络暴力行为可能触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情节较为严重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例如通过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侮辱诽谤条款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据《刑法》有关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通过网络侮辱诽谤他人为例,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根据侮辱、诽谤信息的内容、传播范围、行为后果、主观恶性等多方面综合认定。例如通过网络诽谤他人的,如果存在“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以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形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损害在法律上均可能被认定为和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后续的法律维权过程中,受制于网络暴力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侵权主体众多、违法成本低等特点,受害者往往面临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等问题,一旦负面舆论甚嚣尘上,通过受害者个人的力量难以遏制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与扩散。因此,平台以及监管机关的及时介入是网络暴力维权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张笑声:第一,关于网络暴力的预防机制。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三章单章规定了“预防预警”机制。但由于法律手段侧重于事后追责而非事前预防,这一章节主要是通过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实现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监测,主要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通过技术手段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识别检测、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